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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4月1日起部分交易款项仅能通过银行卡或电子支付系统支付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 PF-246 号总统令,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以下款项仅能通过银行卡或电子支付系统支付:

1.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

2.电力、天然气、饮用水的使用费(不包括通过银行收银机支付的款项);

3.酒精和烟草制品;

4.通过加油站向公众销售石油和天然气产品,以及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5.价值超过2500万苏姆的商品和服务(不包括农产品);

6.销售和购买不动产、生产年限不超过十年的 M、N、O 及 G 类运输工具,以及特种机动车辆。其中:

(1) 根据买卖合同,卖方与买方之间的结算应通过银行与公证机关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来完成(通过银行柜台支付的款项除外);

(2) 为办理合同的公证手续,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通过电子信息交换方式提供的付款确认信息,应作为公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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