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召开会议。
国家人权中心讨论了确定《倡导法》第 3 条第 3 款第 5 段是否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 29 条、第 65 条和第 141 条的问题。
会议由宪法法院院长米尔佐·乌卢格别克·阿卜杜萨洛莫夫主持,出席会议的有最高议会立法院议员、总统办公厅代表、内阁部长会议代表、监察专员、儿童监察专员、商业监察专员、国家人权中心代表、最高法院代表、总检察长办公室代表、司法部代表、司法学院代表、塔什干国立法律大学代表,以及宪法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成员和媒体代表。



宪法法院法官 A. Rakhimov 在报告中向与会者介绍了国家人权中心上诉的实质内容以及导致该案件审理的情况。
正如上诉书中所述,根据《律师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律师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偿活动,但下列活动除外:科学和教学活动;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及其地方分会的活动;担任专利代理人和调解员的活动;以合同法律为基础,担任国家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国家机构和组织的法律服务人员的活动;担任仲裁法院和国际商事仲裁(法院)的法官的活动;担任法院行政人员的活动(适用于已获得从事民事和经济诉讼的律师)。
然而,该规范并未规定律师可以作为雇员,以合同法律的方式为商业实体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根据国家中心的说法,有必要确定《辩护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段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规范,宪法保障每个人享有获得合格法律援助的权利(第29条),并确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形式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第65条)。
根据宪法,人人享有获得合格法律援助的权利(第29条第1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障所有形式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和法律保护(第65条第2款),并设立律师协会,为个人和法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第141条第1款)。
在法庭听证会上,国家中心第一副主任M. Tillabaev和部门主管O. Norbaev介绍了导致将此问题提交宪法法院的情况,以及其他理由、证据和信息。
最高议会立法院反腐败和司法法律问题委员会主席J·希里诺夫、司法部公证、辩护和调解司司长M·霍塔莫夫、律师协会主席Sh·索迪科夫、“正义之力”律师事务所主任A·瓦霍博夫、“尤里斯卡德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S·穆赫托拉利耶夫以及宪法法院科学咨询委员会成员F·奥塔霍诺夫就所讨论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和评论。
宪法法院认为,只有在听取各方、专家和权威人士对所讨论问题的意见,更深入地研究该问题并详细分析案件材料之后,才有可能做出决定。
主审法官宣布,宪法法院会议将于2026年6月12日继续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