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加快承认非法占用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利进程,并确保在实践中采用统一一致的程序来适用这些权利。
根据所做的修改和补充:
税款欠缴的概念已得到明确,如果债务金额不超过最低工资的 30 倍,则承认不动产权利;
法律规定的期限从目前的 150 天缩短至 50 天(减少 3 倍);
如果在规定期限(2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50% 的款项,剩余款项可享受折扣;
如果不能一次性付款,公民可以根据与税务机关达成的协议,在 1 至 3 年内分期支付规定的金额;
对过度占用土地的权利认定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已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是国家登记权利的依据;
经确定,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1 日期间按较高税率评估的土地税不适用于个人;
为了节省市民的时间和金钱,引入了对投诉进行审前审查的机制;
正在引入一种程序,用于承认土地所有权,但不包括位于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部分;
区(市)行政长官也被指定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有化的信息。


